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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0715彭禎伶/台北報導

金管會:大同不得自辦股務

首次祭出此處分,成為77家可自辦股務公司中首家遭取消權限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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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管會及周邊單位對大同案處置措施

 金管會14日宣布,大同6月30日股東會逕自認定50%以上股分無表決權,嚴重影響股東權益,並有違公司治理、股東行動主義,金管會同日發文大同,限制其不得再自辦股務,大同將成為77家可自辦股務公司中首家被拿回權限者,亦是金管會首次對上市櫃公司祭出此種處分。

 由於股務事務非常繁雜,希望由專業機構來協助處理,證期局副局長蔡麗玲表示,自2013年之後上市櫃的公司,即不得再自辦股務,要求必須委託股務代辦機構,這次大同公司被取消自辦股務後,也等於未來不可能再自辦股務,是永久喪失權利。

 證期局在14日同日發文大同,要求文到後二個月內必須找到合適的股務代辦機構,將股務委託給代辦機構;在這二個月期間,若大同要召開股東臨時會,也不會由大同自辦股務,大同的股東可向集保結算所申請更換股務代理機構,證期局表示,集保也不會再將股東名單交給大同。

 金管會指出,大同6月30日召開股東常會,在股東及徵求人報到時,未發給部分股東及徵求人表決權票與選舉票,以及逕自認定50%以上股份無表決權等行為,嚴重影響股東權益的行使,並與公司治理、股東行動主義有違。

 金管會請集保查核,發現大同股東會的相關行為,有違反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3條第3項及第6條第2項的規定,依證券交易法第39條規定,對大同公司糾正處分,並命該公司不得再自行辦理股務事務。

 可以自辦股務的上市櫃公司只有77家,即是在2013年之前就已掛牌的公司,其中不乏是金控、大型集團,在2013年之後掛牌的企業即不再允許自辦股務,一律要委託代辦;這次大同股東會等於是自己弄丟了多年特殊的權利,可自辦股務的公司也將只剩下76家。

 金管會呼籲,股務代理機構或自行辦理股務事務的公開發行公司,在執行股務事務時,須保持中立並恪遵相關法令規定。